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2财保15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10万元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陕0102民初59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现因被申请人已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了所有的债务,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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