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11民终2527号
上诉人南京佳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佳剀公司的反诉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大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举证规则不当。一、一审法院未查清双方签订合同及对技术要求(含图纸)盖章确认的过程,忽视了佳剀公司及设计单位之所以确认案涉计量柜的设计变更图纸的原因。1.双方签订合同前,大全公司的技术人员沈广剑通过邮件和设计单位江苏盐源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源咨询公司)人员就案涉计量柜的设计问题进行沟通,设计单位人员回复大全公司,明确要求大全公司关于案涉计量柜的设计变更问题需经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确认后进行确定。后沈广剑通过邮件向设计单位及佳剀公司回复谎称已和供电公司沟通,案涉计量柜的设计需要变更为按固定柜生产。因此,设计单位及佳剀公司对变更的计量柜技术要求进行了确认,双方签订了合同及技术要求(含图纸)。2.关于大全公司的技术人员是否与供电公司相关人员沟通计量柜按固定柜生产的问题,一审并未查清。案涉计量柜需要经供电公司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而事实上案涉计量柜无法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大全公司又无法处理此事,佳剀公司才将计量柜退回大全公司。3.大全公司在一审中称其没有和供电公司沟通的必要,其只是按图纸要求生产。在佳剀公司出示邮件往来后,大全公司又称其与供电公司进行了沟通,是按供电公司要求来变更案涉计量柜设计的。根据举证规则,大全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向设计单位及佳剀公司称计量柜按固定柜生产是其与供电公司沟通并取得供电公司同意的事实证据。大全公司在一审中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亦未核实相关情况,导致结论错误。二、一审法院举证规则适用不当。佳剀公司的陈述建设计量柜的实际使用情况已能初步证明大全公司按固定柜生产的计量柜不符合要求,无法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后使用。而案涉计量柜之所以变更按固定柜生产是大全公司技术人员与供电公司沟通后的结果,在目前供电公司不认可此变更设计的情形下,应由大全公司举证证明。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举证规则,机械地认为佳剀公司未提供证据,对佳剀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采信,导致裁判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大全公司辩称,一、关于案涉计量柜固定方案确认问题。案涉合同项目是由佳剀公司委托的盐源咨询公司设计的,在正式签订技术协议前,大全公司与设计单位就图纸的设计方案进行沟通,期间就计量柜方案问题,设计单位让大全公司经办人员打电话给供电公司,这本是设计单位和佳剀公司的工作,大全公司为了双方友好合作,出于好意与供电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有义务根据自身的专业综合分析并与供电公司进行最终确认。事实上,设计单位及佳剀公司也对计量柜的固定方案进行盖章确认。二、关于大全公司工作人员与供电公司联系确认的举证问题。在设计方案沟通过程中,大全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按照设计单位的要求与供电公司进行了电话联系,并非像佳剀公司所称是谎称已与供电公司取得联系。大全公司的经办人员在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答复后,已经相关信息反馈给设计单位和佳剀公司,最终的决定权还在于设计单位和佳剀公司。合同签订过程中,大全公司是不可能就每次电话进行录音,且该联系事项发生在2018年10月,目前大全公司也无法举证证明与供电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的事实。三、大全公司提供的案涉计量柜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三方确认的图纸要求请求,供电公司验收不通过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强制性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大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佳剀公司至大全公司处将两台计量柜提走;2.判令佳剀公司支付质保金145000元;3.诉讼费用由佳剀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大全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佳剀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700元(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佳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大全公司向佳剀公司退还2台计量柜价款56772元;2.判令大全公司赔偿佳剀公司损失115200元(罚款100000元,柜体安装、拆除、搬运费用13600元,运费1600元);3.反诉诉讼费由大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大全公司与佳剀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沟通确认相关技术问题后,双方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大全公司按照佳剀公司的技术要求定作开关柜一批,合同总价款145万元。佳剀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设备预付款435000元,于设备货到现场30日内支付435000元,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7日内或设备货到现场3个月内(两者以先到期为准)支付435000元,于设备安装调试合格起10个月或设备货到现场12个月内(两者以先到期为准)支付质保金145000元,大全公司在佳剀公司支付质保金之前提供三年的银行质量保函。佳剀公司逾期付款的,逾期每天应向大全公司偿付逾期付款部分货款的0.05%的罚款,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与该合同相关的商务、技术等附加条款均为该合同的有效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26日,大全公司与佳剀公司签订《配电箱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一份,对配电箱的技术要求作出了约定,并附有配电箱(含2台计量柜)的设计图纸。设计单位盐源咨询公司亦在图纸上盖章确认。2019年1月14日至16日,大全公司将按照图纸生产的定作物交付给佳剀公司。
2019年9月19日,佳剀公司以2台计量柜不符合技术要求为由,并将2台计量柜运至大全公司。同日,大全公司向佳剀公司出具《协调函》一份,载明:“贵司在2019年9月19日发至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台开关柜,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可代为存放,后期双方友好沟通协商,确定两台柜子的处理方案。”嗣后,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1月3日,大全公司向佳剀公司开具三年期的质量保函,并要求佳剀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145000元。佳剀公司仍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故大全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大全公司与佳剀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大全公司按照佳剀公司的技术要求定作开关柜,并交付定作物。因此,该案案由应属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大全公司交付的定作物中2台计量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大全公司交付的2台计量柜符合质量要求。理由如下:1.大全公司交付的2台计量柜系按照双方确认的技术图纸定作的,完全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2.佳剀公司提出2台计量柜未按照设计单位盐源咨询公司的原设计图纸定作,导致验收未通过,故不符合质量要求。但是,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并非原设计图纸,而是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况且,从佳剀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变更图纸事宜进行了充分沟通,且佳剀公司和设计单位盐源咨询公司均对此予以认可,并盖章确认。因此,大全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图纸定作计量柜并无不妥。佳剀公司称因大全公司工作人员存在欺骗行为,导致佳剀公司认识错误,从而同意变更设计图纸,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3.大全公司收下佳剀公司运回的计量柜不代表大全公司认可计量柜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同意退货。从大全公司出具的协商函内容来看,大全公司只是代为存放佳剀公司自行送回的计量柜,同时,明确表示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但是,双方此后协商未果,从而引起该案诉讼。因此,该协商函并不能推定计量柜存在质量问题。
如前所述,大全公司所供设备符合质量要求,故佳剀公司理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结合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条件,现货至现场已满12个月,且大全公司已向佳剀公司提供了质量保函,故质保金145000元的支付条件已成就。佳剀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大全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8700元,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和大全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点等,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为7400元。综上,大全公司要求佳剀公司支付质保金14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74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佳剀公司应当至大全公司自提2台案涉计量柜,大全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佳剀公司要求大全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价款56772元和赔偿损失1152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佳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全公司价款14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400元;二、佳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至大全公司处自提案涉两台计量柜;三、驳回大全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佳剀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佳剀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佳剀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佳剀公司与大全公司签订的《合同书》《配电箱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针对佳剀公司提出大全公司交付的计量柜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供电公司验收使用的主张。根据佳剀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内容以及在二审中提供的由盐源咨询公司出具的《关于宿迁钟吾医院配电设计调整的说明》,盐源咨询公司作为设计单位承接了宿迁市钟吾医院电力高、低压变电所配电图纸设计,在佳剀公司与大全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前,双方之间的经办人员即通过邮件沟通相关技术问题。大全公司的经办人员于2018年10月16日通过邮件向设计单位提出关于计量柜究竟按何种方案、若为计量手车如何安装等相关问题,设计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回复中就计量柜究竟按何种方案及安装问题让大全公司经办人员联系供电公司计量班沈班长,并提供了联系方式。从大全公司经办人员于2018年10月22日发送给设计单位及佳剀公司经办人员的邮件内容可以看出,该经办人员已经按要求与供电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联系,并及时将开关柜的基础图与修改的一次方案图发送给对方审阅。既然涉及设计图纸变更,作为设计单位的盐源咨询公司及定作人佳剀公司应当对大全公司提出的上述修改方案及时进行审阅,并应当及时将设计图纸变更情况报请供电公司确认。从佳剀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供电公司现场勘查单亦可以看出,案涉配电箱设备的设计图纸应当交由供电公司备案确认。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以及佳剀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单、采购单位出具的罚款单,佳剀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所主张的罚款10万元,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由于设计单位盐源咨询公司及佳剀公司自身工作疏忽以及未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向供电公司报备,导致大全公司按合同及技术要求提供的计量柜与供电公司备案设计图纸中的设备不相符,盐源咨询公司及佳剀公司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盐源咨询公司及佳剀公司以大全公司的经办人员存在欺骗行为,骗取其对变更的计量柜技术要求进行了确认并最终签订合同及技术要求(含图纸),与事实明显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佳剀公司虽然于2019年9月19日将案涉计量柜2台运至大全公司,大全公司收下该2台计量柜,但从大全公司出具的《协调函》亦可以看出,大全公司是出于双方友好沟通协商代为存放上述计量柜,其并不认可该计量柜不符合合同要求并表示同意接受退货。大全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佳剀公司交付了定作物,佳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判令佳剀公司给付大全公司价款14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自行取回案涉2台计量柜,同时驳回佳剀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佳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佳剀公司向本院提供国网宿迁供电公司出具的《钟吾医院现场勘查单》、盐源咨询公司出具的《关于宿迁钟吾医院配电设计调整的说明》等证据,以证明大全公司提供的计量柜不符合图纸要求以及设计单位对大全公司提出的计量柜修改方案协商、确认情况说明。大全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钟吾医院现场勘查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现场勘查单没有载明时间,勘查单中提到的计量柜与图纸不符,没有事实依据;大全公司提供的计量柜与图纸是相符的。由于佳剀公司与设计单位盐源咨询公司存在合同利害关系,该说明不能达到佳剀公司的证明目的;双方之间就案涉计量柜发生争议,其责任在于设计单位。对佳剀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综合考虑。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南京佳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季 晖
书记员 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