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2628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卢紫娟
书 记 员  郭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