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42625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杰,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办公楼(部位:附楼101)。
法定代表人:黄祖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宇、黄瀚蔚,均系该司员工。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与被告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宇、黄瀚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到期货款303594.5元;2.被告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0359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依约供应高压开关柜后,被告尚欠质保金未付,遂成讼。
被告华跃公司辩称:一、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在未付货款中予以抵扣。根据合同4.2约定“2019年11月15日前交货”,但原告实际于2019年12月6日完成交货,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已产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共逾期21天。根据合同7.1.2约定“卖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无法交付货物,需要延迟交付的,延期交付1-3天,罚款5000元,延期3天以上的每天罚款10000元,直至交付货物时止”,以及7.1.10约定“以上违约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原告需承担3035945*5%=151797.25元违约金;二、原告未足额交付被告所需货物,被告另行购买额外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并在未付货款中予以抵扣。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合同所涉的金属封闭母线应搭配软连接才能安装使用,原告未按标准和惯例,交付的金属封闭母线中没有附随软连接,造成被告收货后无法正常使用,自行采购产生的额外费用14000元应由原告承担;三、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7000元无计算方式,也无相应计算的依据,应予以驳回。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且原告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形,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综上所述,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采纳答辩意见,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9日,被告(买方)与原告(卖方)签订《广州发展连州星子200MW农业光伏项目35kV开关柜及金属封闭母线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合同设备及价格如下:KYN61-40.5、金属封闭母线40.5kV(金属封闭母线40.5kV,型号为5000A,31.5kA,L=3500mm,三相/米;金属封闭母线40.5kV,型号为2500A,31.5kA,L=8500mm,三相/米)、随机备品备件、随机专用工具,合计3035945元;支付比例为10%的质保款的付款条件和日期为质保期满1年(365天)时且不存在未解决的质量问题或货到现场18个月内,两者以先到期为准质保金支付,履行了保修和售后服务承诺,买受人收到出卖人质保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13%增值税);交货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前交货,技术澄清须在10月10日前确认完毕(因卖方原因造成未确认完毕的,交期不得顺延),甲供设备在10月31日前提供,如以上无法满足货期顺延;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合格且买方或业主方/总包方签发试运行合格证书之日起算24个月;卖方有责任并保证如期交货,如果因为卖方原因使合同设备不能按期交货,卖方应按如下约定数额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1-3天,罚款5000元;延期3天以上的每天罚款1万元,直至交付货物时止;逾期超过15天,买方可以根据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另行采购,因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买方未按时向卖方支付货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以上违约金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等。
同日,被告(买方)与原告(卖方)签订《广州发展连州星子200MW农业光伏项目35kV开关柜设备技术协议》,载明:设计方为被告,卖方工作范围为提供本协议要求所必须的设备及附件;买方工作范围为提供设备安装、安装材料、设备规范清单等。
2019年11月1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达成《会议纪要》,载明:项目名称为广州发展连州星子200MW农业光伏项目,会议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内容为因本项目技术确认较晚,项目交货期紧急,在双方协商后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甲方要求货期11月30日前,乙方开关柜交货期暂定12月3日,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的态度,乙方尽量安排提前发货;2、甲方在11月14日前再支付合同总额60%货款;3、乙方收到款后专款专用于本项目元件采购,以加快元件采购进度;4、封闭母线随开关柜一起发货(技术在11月13日确认完毕);5、乙方11月13日出具排产计划等。签字人(甲方)处有被告员工黄锦胜、谢阳手书签名。
2019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共计3035945元。被告对原告交货的质量无异议。
2019年12月19日,被告工作人员银少平签署《大全集团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报告》(以下简称12月19日《售后服务报告》),载明合同名称:被告,项目名称:广州发展连州星子200MW农业光伏项目,客户代表:银工,服务工程师:孙伟,开始时间为2019.12.6,结束时间为2019.12.19,现场服务内容:指导安装、配合现场调试,服务是否完成:完成,服务工程师签字处有孙伟的手书签名,客户评价:非常满意,客户代表签字、盖章处有银少平手书签名并加盖“华跃公司广州发展连州星子200MW农业光伏项目”项目专用章。
2019年12月31日,被告员工黄锦胜签署《大全集团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报告》(以下简称12月31日《售后服务报告》),载明合同名称:被告,项目名称:广州发展连州星子200MW农业光伏项目,客户代表:黄锦胜,服务工程师:郭建,开始时间:2019.12.27,结束时间:2019.12.31,现场服务内容:1.现场配合送电、正常、无遗漏问题;2.给用户培训。服务是否完成:已完成,服务工程师签字处有郭建的手书签名,客户评价:好,客户代表签字、盖章处有黄锦胜手书签名并加盖“华跃公司广州发展连州星子200MW农业光伏项目”项目专用章。
2021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案涉质保金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均确认质保金(合同总金额的10%)即303594.5元应自送货之日即2019年12月6日起加计18个月内支付。原告主张自2021年7月3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辩称虽然质保金给付条件已经成就,但应扣减原告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51797.25元(合同总金额3035945元*5%)及其另行购买软连接的费用14000元。
关于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问题。原告称《会议纪要》显示双方对交货期进行了变更,原告不存在逾期交货情形。被告称:一、图纸由其设计,但需要原告确认后才能实际生产,因原告逾期确认图纸导致最终交货延迟;二、《会议纪要》系被告为避免更大损失而采取的救济手段,被告在《会议纪要》中要求原告应于2019年11月3日交付,但原告不仅要求延迟至2019年12月3日交付,最终于2019年12月6日才完全交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且双方并未就交货期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还提交《邮件往来》及《广州发展连州星子200MW农业光伏项目工程启动验收鉴定》予以证实。
关于软连接问题。原告称对被告所述的软连接问题并不知情,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均评价为非常满意,在收货后亦未及时告知原告设备存在瑕疵,故原告认为不存在软连接问题。被告称:一、根据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金属封闭母线与设备端子连接时应搭配软连接才能保证设备安全使用,但原告交付的金属封闭母线中未附随软连接,被告另行购买软连接产生费用14000元;二、案涉两份《售后服务报告》仅系被告对原告现场调试服务的评价,并不包含送货方面的问题;被告曾在交货现场向原告口头提出交货缺少附随软连接的问题,后续亦通过电话等口头方式催促原告解决软连接问题,但原告并未给出解决方案;对此被告亦无相关书面证据。被告还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买方)与济南富利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卖方,以下简称富利通公司)签订的《广州发展连州星子200MW农业光伏项目软连接采购合同》,载明:软连接1套,单价14000元,交货地址为案涉光伏项目升压站,2019年12月13日发货等。二、《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显示:2019年12月13日,被告向富利通公司支付货款14000元。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载明:母线与设备接线端子连接时,不应使接线端子承受过大的侧向应力等。四、《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原告对前述证据一至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即质保金,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案涉合同关于质保金给付时间的约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案涉质保金应于2021年6月5日前支付。被告辩称原告逾期交货应抵扣部分质保金,本院认为案涉《会议纪要》所载应视为双方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进行了变更,后续双方亦未就交货期达成新的合意,本院认定案涉《采购合同》项下交货期应为2019年12月3日;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交货,依据《采购合同》关于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约定,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案涉应付质保金中应扣除逾期交货的违约金5000元。综上,结合案涉合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及原告庭审陈述,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98594.5元(303594.5元-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98594.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且前述逾期付款利息以合同总额3035945元的5%即151797.25元为限)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关于被告软连接问题的抗辩,案涉《采购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原告负有提供软连接的供货义务,被告收货后对原告所提供的指导安装、现场调试中均给予良好评价且未提出软连接的相关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自行购买软连接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系因原告违约所致,现其辩称在质保金中扣除其购买软连接的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594.5元;
二、被告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98594.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且前述逾期利息以151797.25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4元,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100元,被告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宸云
蔡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