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财保53号
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金泰氯碱神木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泰氯碱神木化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4)陕0881财保5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泰氯碱神木化工有限公司在XX账号(账号:××××)内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提供的账号异常,未采取保全措施。故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