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26民初1132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4元,减半收取9872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