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82民初3677号
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女,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1977年11月11日生,住扬中市。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某,扬中市开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大某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公司法务。
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大某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大某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大某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442元,减半收取32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大某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