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958号
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秀园道16号。
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2000元申请冻结。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名下账户(账号×××)存款1112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