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路664、666号一楼、三楼。
负责人:郭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604号107-109号。
负责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发敏,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河湾城市茗苑33-2201、2202、2203、2204。
法定代表人:梁太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发敏、***、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1233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1233元。
审判长  李玉振
审判员  唐 妍
审判员  张瑛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