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61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明,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太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忠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