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当执字第001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1178292.80元劳务费、184341.49元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8341元,合计1370975.29元已经依法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应负担的钱款,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结算后,于2015年3月6日由被执行人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份482028.63元的欠条交申请执行人***收执;本案执行费用23930元,被执行人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393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