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季姮与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73-1号
原告:季姮,女。
被告: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姮与被告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姮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姮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2元,由原告季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