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1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667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当涂县振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二初00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72908.5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执行费用812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万元,余款于2019年9月1日前结清。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此案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8)皖0521执恢135号执行裁定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吕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