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4民初1211号
原告:当涂县兴隆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刘兴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采石矶古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当涂县兴隆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马鞍山市采石矶古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雪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