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兴隆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64245302U。
法定代表人:刘兴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采石矶古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区管理处内。
法定代表人:胡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当涂县兴隆土石方工程队申请执行马鞍山市采石矶古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将终结(2018)皖0504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4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启发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