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6370号
原告: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银杏大道北侧890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0085XN。
法定代表人:孙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伟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瑞新城三村23-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0901916R。
法定代表人:孙年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映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