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0085XN,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