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3266号 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19934541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银杏大道北侧890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0085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