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0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及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鞍山市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马鞍山市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