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民初1786号
原告: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经理。
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7元,由原告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洪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