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789号
原告: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绍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