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花民一初字第03123号
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长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