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396号
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银杏大道717号3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296451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瑞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0428025U。
法定代表人:许庆阳,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瑞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瑞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251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