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59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银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2964515P。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瑞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0428025U。
法定代表人:许庆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瑞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瑞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市青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瑞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瑞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