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676号
原告:***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三路北侧、港口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0824415K(1-1)。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大道百信新城B幢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41406806。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允彦(曾用名张允科),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允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飞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允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