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利辛县城南某某钢材经营部、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26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城南***钢材经营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1623MA2QM4EW6N,住所地利辛县淝河南路北侧停车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四路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12综合楼9层。
法定代表人:徐磊。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城南***钢材经营部与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皖16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和7月5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2022年8月24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皖16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保东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