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12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和县城关镇工四路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12号综合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41406806.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
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光武工业区繁兴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6496944X1。
法定代表人:施文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72233元,案件受理费535元,并承担执行费49122元,共计4721355元。但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6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除此之外,其名下无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文东、主要负责人曾秋婷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