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1216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水平,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大道百信新城B幢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41406806(1-1)。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彩英,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标,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赵小莲,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29号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507245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库,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莲、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晓静

人民陪审员  王 炯

人民陪审员  杜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