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1216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水平,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大道百信新城B幢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41406806(1-1)。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彩英,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标,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赵小莲,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29号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507245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库,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莲、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晓静
人民陪审员 王 炯
人民陪审员 杜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