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4911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细阳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044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