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

太和县君元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3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太和县君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太和大道方源铭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君元置业公司2MXN9X01(1-1)。

法定代表人:范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涛,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细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04406(1-1)。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和县君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元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细阳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7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7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和县君元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汝佺

审判员  姚 莉

审判员  罗亚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梦李

书记员徐玉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