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03民初65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细阳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04406。
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长江路与君台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301286727。
法定代表人:魏凤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南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经一路黄庄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6147957F。
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细阳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一公司”)、第三人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细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勇,被告(反诉原告)源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第三人超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细阳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118845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769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源一?金桂园断桥铝门窗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工程地点位于商丘市的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双方对执行单价包干,总价为暂定总价,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报告为准。双方还对材料要求,门窗性能试验,制作、安装要求,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又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付结算价款的95%,留下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2年,满一年后返还质保金金额3%。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实际施工,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20年8月25日,经五方主体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案涉工程也已交付使用。经施工单位决算,原告施工的总工程价款为8701955元,被告应付总工程款8701955元的95%即8266857.25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1日,被告只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40万元。在原告向被告讨要工程款时,被告称另支付给第三人120万元。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工程已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也已经交付使用,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0万元,对下欠的工程款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
被告(反诉原告)源一公司辩称:细阳公司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请。细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形成根本违约,细阳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用材等约定进行施工;细阳公司未将工程施工完毕,未达到支付节点;细阳公司对已付已完工程不合格部分将被告通知后拒绝维修;细阳公司承担的工程目前未验收完毕,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未结算;涉案工程目前仅交付了50%的住宅,商业部分未交付,涉案工程应当是按分户验收标准验收,应当做门窗无性检测实验,细阳公司均未进行验收和进行实验;源一公司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
被告(反诉原告)源一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细阳公司履行断桥铝合金门窗三性实验并支付试验费用的义务;2、细阳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交断桥铝合金门窗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管理、技术、实验资料);3、细阳公司支付未按照合同约定指定用材差价80000元;4、细阳公司支付安装费、维修费180000元;5、细阳公司支付违约金1470000元;6、超越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本案反诉费由细阳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源一金桂园断桥铝门窗施工合同》,源一公司将“源一金桂园”项目的断桥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细阳公司施工安装,同时约定了工期和违约责任。因细阳公司施工管理不力,一直未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细阳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擅自退场不再继续施工。源一公司为防止逾期完工的损失扩大,迫不得已另请了第三方公司施工其未完成的尾活和维修。另,本次起诉时,源一公司得知合同签订后,细阳公司并未自行施工,而是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超越公司进行施工。
此外,合同约定铝合金门窗的三性实验由细阳公司组织,实验费用由被告承担,但细阳公司一直未履行该项义务。同时,细阳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指定的产品品牌进行施工。
原告(反诉被告)细阳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源一公司的反诉辩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认,源一金桂园断桥铝门窗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超越公司,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源一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依据,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源一金桂园断桥铝门窗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超越公司,超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直接与源一公司及工程总承包安徽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施工,我公司从未派人参与施工及管理。虽然我公司起诉要求源一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工程款的实际所有人是超越公司,我公司是被逼无奈才提起诉讼的,源一公司也存在避开我公司直接向超越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我公司不是反诉请求的责任主体,对源一公司的反诉不承担责任。为避免诉累,法院应确定由超越公司承担因其实际施工源一金桂园断桥铝门窗而可能承担的一切责任。
综上,我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源一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依据,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即使施工方可能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应当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超越公司,源一公司反诉要求我公司承担主体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第三人超越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细阳公司的起诉及对被告(反诉原告)源一公司的反诉述称:源一置业公司将断桥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细阳公司后,细阳公司又将该工程直接转包给我公司,并与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我公司承包工程后实际施工完成了该项工程,我公司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事实源一公司和细阳公司均予以认可。工程施工过程中为进度款和材料款问题,细阳公司向源一公司提出要求,申请源一公司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我公司和我公司的材料供应商。由于源一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施工进度缓慢,为解决问题,源一公司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避免因逾期交房扩大损失,直接与我公司签订了限期履行责任协议书,要求我公司收到约定工程款后限期完工,细阳公司对此均知情且未提出任何异议。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细阳公司的转包行为实际上已经得到了源一公司的认可,源一公司也直接向我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并无不当。部分款项甚至是由细阳公司申请,源一公司直接向我公司支付。我公司对于源一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已经在细阳公司的应付款项中相应扣除,目前我公司已针对剩余的工程款起诉细阳公司,所述的款项已将源一公司所付的款项给予扣除,因此,源一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为有效付款行为,且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细阳公司对该部分款项向源一公司及我公司主张权利,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源一公司反诉请求细阳公司支付其安装费和违约金,并要求我公司该部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认为源一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虽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与源一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源一公司主张合同权利应向其合同的相对方的细阳公司主张,并且如细阳公司在诉状中陈述我公司实际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所有的工程经各方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源一公司在我公司未完成施工,又有另请第三方完成施工和维修与客观事实不符。细阳公司将门窗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我公司及源一公司是知情并认可的,且直接向我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现诉状中陈述其起诉时才得知转包情况,验证了源一公司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退一步讲,即使在涉案过程中细阳公司存在着违约情形,那么相应的违约责任源一公司也仅能向细阳公司主张要求,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应当驳回细阳公司和源一公司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9年2月15日,原告(反诉被告)细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源一公司签订《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源一公司为甲方,细阳公司为乙方,工程名称为商丘源一?金桂园,工程地点为商丘市长江路与君台路交汇处,承包范围为甲方提供的图纸范围内的门、窗(断桥铝合金门窗户)包公包料、仅限于窗户的二次深化、现场洞口尺寸的实际测量、加工制作、安装,装配玻璃、五金配件及其配件;运输、装卸车、保管、现场搬运;安装固定窗框、窗扇及配件;竣工前保养与竣工后保修工作。工程价款、用料、质量要求为工程价款综合单价为各类型断桥铝合金门窗从供货、安装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维保,综合单价包括了单位面积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协调、现场安装、现场配合验收、抢工措施、检验试验、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水电,因质量问题号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成品保护、总包配合、文明施工费、脚手架、垂直运输、投标人的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包括但不限手原材料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等全费用包干价不作调整。综合单价对应的面积为:门、窗安装尺寸。不论工程量增减,固定单价不变。结算时按门、窗粉刷后的实际洞口尺寸进行计算。工程结算由乙方根据现场实际制作安装的尽寸,绘制竣工图纸,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后,报甲方指定的单位审核确认,作为双方财务结算依据。合计价款9069607.55元。附注:1、执行单价包干,总价为暂定总价,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报告为准。2、如供电、配电室需要增加窗纱安装,增加窗纱14元/m2。材料要求:平开窗、飘窗、门连窗、上悬窗、平开门选用55系列注胶型材,铝材壁厚工.4pam,推拉窗、推拉门选用80系列注胶型材,铝材壁厚2.0mm,颜色为灰色。门窗铝合金型材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范规定、标准要求;所有门窗必须按安全质量监督站要求做“三性”试验合格后(每批次书面材料交监理)才能安装,门窗安装质量验收标准必须达到GB50210-2001〞内第5条门窗工程相关验收规定标准,所有用料提供样品封存。铝材:相关型材性能符合国标要求,内外立面均交色(以样品为准),断桥。玻璃:LO9-e安全中空玻璃(内白玻,外1ov-e,均为安全玻璃)(6+124+6),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应根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区具体图线要求的门门窗尺寸、安装位置等,选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中空玻璃。门窗五金件:拉手、铰链、锁具、撑挡等采用新乡三力品牌样式规格由甲方确定。密封胶选用普瑞德品牌玻璃与铝合金密封胶条为新乡三力品牌(三元乙丙橡胶),保证防水效果。各种材料的技术等级、光泽度、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甲方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优等品要求。玻璃及铝型材强度、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强度、平面变形等投标人应经过复算,满足规范要求。防火窗需采用消防部门认可的防火玻璃。断桥铝合金门窗性能试验铝合金门窗的三性试验由乙方组织甲方、监理机构、总包方等有关人员参加,在国家认可的试验室内进行。试验结束后,试验机构应出具完整的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制作要求:铝型材加工应在车间内进行,车间应有良好的清洁条件;有适用于加工铝型材的设备、机具,并满足精度要求:所用的量具要能达到测量相适应的精度,在计量认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生产厂间应配合甲方、监理机构、总包方质监人员的定期、不定期检查。所有铝合金门窗构件在加工制作前,应对照建筑、结构施工图及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并对现有洞口、子埋件安装位置进行精心测量,调整偏差,因乙方人工作疏忽或失误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才能进行制作加工。加工时应采取有效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不得使用未经试验合格的胶结材料,不得使用未经认可的胶结材料,不得使用过期产品。加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观感质量良好,办理检验批验收。合同工期为每栋楼以甲方下达的开工指令为准,工期为日历天工期。多层工期30天,高层45天。工期处罚按照每栋楼工期执行,每延期一天处以500元/天的经济处罚。如甲方同时交付乙方多栋,不调整工期。以不影响士建方进度为原则,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可顺延:(1)自然不可抗力争;(2)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3)甲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应提前完成的工作,影响工期的;(5)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6)重大设计变更。付款方式为窗户原材料(断桥铝合金原材和6+12A+6LOW-e安全中空钢化玻璃)进场并经检查验收,符合合同相关要求后支付相应材料款,并提供专用发票(按照财务要求)方可支付相应工程款。型材、玻璃材料款支付方式:累计材料款达200万元,支付材料150万元,以此类推,以提供该批次原材料的进货单据为准。辅材及人工安装费用付款方式:1、窗框固定安装完成,付合同总价的_40%,不含型材及玻璃的价款。2、窗扇玻璃、五金安装完成,付合同总价的40%,不含型材及玻璃的价款。3、门窗全部安装完工后,经甲方、现场监理、总包单位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1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付结算价款的95%。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保修期为2年,满1年后返还质保金金额的3%,剩余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乙方完全尽了售后服务后一次性返还剩余质保金(质保金无息支付)。工程验收及质量保修:1、本工程以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窗型、设计变更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规范标准验收。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质量标准。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工程完工后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验收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内部验收,如甲方未能按时验收并另定验收日期,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4、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出现损坏时,维修工程不计入施工工期。5、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维修电话24小时内到场维修,如未能及时到场,甲方可自行安排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6、质保期内,如发生门窗框周边渗水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不论何种原因,发生一次扣工程款2000元。甲方责任: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窗型设计、作法及说明,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制作生产。2、甲方应保证门窗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同规格窗户洞口一致,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同一层或同一轴线窗口方正顺直。3、甲方要求修改的门窗样式、尺寸应在乙方开始生产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修改通知之前已按甲方确定的窗型下料,因此而造成的材料浪费、二次加工费用等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期延长,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4、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办理竣工决算。5、由乙方说明洞口尺寸公差规定,若超过洞口的规定,经乙方提出,由甲方负责协调士建方进行必要的处理。乙方的责任: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安装,配合甲方做好施工前、后的各项管理、技术工作及售后服务。服从建设单位、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统一领导和调度。2、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属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无条件返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负。3、确保工程用材的质量,所用材料入场前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测资料并提供有关技术文件、有效合格证、检测报告、资质文件等(样品封样),乙方负责门窗的五性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4、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材料质量标准进货,进入现场后双方要验货,如出现与提供的样品及合同中约定材料质量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无条件及时退货;若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制作安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材料、工具和成品的保管和维护,现场材料由乙方管理保护,如有损失,乙方自负。确保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安装现场做到场清料,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时由乙方负责。6、乙方在安装断桥铝门窗的时候必须保护其它成品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污染破坏抹灰、基层等,不得污染已经成品的内外墙面,若出现污染应及时恢复至污染前的状态,末达到污染前的状态给予1000元/处的经济处罚,安装必须垂直,方正;可靠、牢固。7、乙方在安装断桥铝门窗的时候,窗框与洞口的缝隙必须用发泡胶发泡严密,凡是发现一处不严密的罚款100元,并无偿整改。8、保证现场的施工管理和技术力量。9、严格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10、乙方人员应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对每栋楼抽检一樘窗户做破坏性实验。11、保修期内,乙方应及时对门窗进行检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在末违约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除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2、甲方需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否则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执行(甲方付款前如乙方不及时提交正规发票,甲方不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3、乙方驻工地代表不能及时联系协调合同履行,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或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不执行,连续两次返工不符合的定标准和条件,明知不合格材料仍用于工程、影响第三方正常施工、质量事故不及时处理、明显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移交工程后发现现场清理不完毕,工程资料不及时移交、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等违约的,除承担改正和相应责任外,自发生之日起,至改正符合约定条件之日止,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最终验收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的,由乙方负责返工至符合约定的标准和条件为止,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二次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交工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二次验收,本工程质量如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5%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适用工期延误。6、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整个现场无法正常施工或进行工作达三日以上的,或未经甲方许可自停工达到五日以上的,造成现场重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未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导致甲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严重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7、凡有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的,乙方必须保留好已完工程,并在5日内撤离现场。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细阳公司与第三人超越公司签订《源一金桂园断桥铝门窗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与原、被告签订的《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上述合同签订后,第三人超越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断桥铝合金门窗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源一公司支付给原告细阳公司、第三人超越公司部分工程款,现原告(反诉被告)细阳公司对案涉未提出验收请求,被告(反诉原告)源一公司也未组织验收,对工程价款双方也未进行审计结算。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细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源一公司签订的《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未进行验收,合同价款未进行结算,双方应首先组织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结算,在案涉工程未验收,也未结算的情况下,案涉工程合同价款无法确定,是否违约无法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细阳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被告(反诉原告)源一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法确定,双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待双方验收、结算后,若出现纠纷,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35.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01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常东亮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