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

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区发经一路黄庄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6147957F。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细阳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04406。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128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与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订立的是《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其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虽然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将本案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但从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事实及提交的《源一·金桂园断桥铝门窗施工合同》内容看,该合同包含了“商丘源一·金桂园”项目中的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及在建筑物上的安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本案中上诉人所承包的铝合金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系与案涉建设工程结合为不可拆分的整体并共同产生项目效用的附属或配套设施设备,系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故本案应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源一·金桂园断桥铝门窗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由阜阳市超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胡天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