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04406,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细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执行人:杨彬,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细阳建设有限公司、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2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审判员 侯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