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03执592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50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176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鲍 军 审判员  陶家平
书记员  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