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6253号
原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溪丽景城市花园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6865278E
法定代表人:毕祥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节来,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金塔路住建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39874
法定代表人:钱玉满,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审理了原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原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