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马鞍山市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503民初2203号
原告:郑德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学艮。
被告:孙达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立胜。
被告:俞立仁。
被告:杭道荣。
被告:马鞍山市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郑德文与被告周学艮、孙达人、叶立胜、俞立仁、杭道荣、马鞍山市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郑德文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德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郑德文负担。
审 判 长  许林
人民陪审员  徐思
人民陪审员  田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新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