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3176号
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136X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工业功能区金秋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陆水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群伟,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望远,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东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33033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290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管国安。
被告: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9281511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2-12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华良军。
被告:杭州圣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8798780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管泽成。
被告杭州东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圣恩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圣恩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核实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