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91民初193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2-12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华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叶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