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枫木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12480号
原告:杭州海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志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会、周晖,浙江和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华良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枫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海枫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