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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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1民初6128号
原告: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
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
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504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买挖机需要,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于2019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1750000元,于2019年7月26日借款400480元,共计2450480元。原告分别于借款当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交付上述借款,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承认西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西城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收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西城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4504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45048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4元,减半收取132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02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