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503民初2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67100元及利息,执行费2407元。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其他金融产品、车辆、不动产等情况,轮候查封了***名下马鞍山市雨山区银河湾城市名苑11-104室不动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凌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