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克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财保43号
申请人:马克强,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睿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印存富,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申请人: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18年5月23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及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清水花木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克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