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涂县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521执310-1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襄城桥以北205国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801424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济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739596-1。
法定代表人:印存富,董事长。
当涂县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印存富、***、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印存富支付当涂县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32261.85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398500元按月利率19.8‰),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6042元、执行费22708元,被执行人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请求按照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照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