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6执保197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创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创隆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审查后,以(2020)渝0106执保73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未足额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渝0106执保735号执行裁定的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福
书记员 刘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