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98号
申请人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维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