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与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4503号
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与被告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在本案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史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