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黄磏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5963718M。
法定代表人:秦益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乡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二支路9号第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5056M。
法定代表人:焦必康,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116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2,250元及违约金等(详见判决书)。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本案在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196.02元,该款已在2022年2月22日线下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在执行阶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共计9.04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5月2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803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根
书 记 员 邓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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