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县四通驾驶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3执16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52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给付垫付的税款219,398.7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32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立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皖052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垫付的税款219,398.7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32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名下的工商、证券、保险、民政、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在和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部分车辆,但在执行过程中未实际控制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情况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回执、不动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和县四通驾驶学校、***的财产线索。
终结本院(2020)皖052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庆升 审判员  王 荣 审判员  高 雄
法官助理徐志华 书记员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