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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3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皖豪置业有限公司、和县历阳镇共义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3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皖0523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31日送达,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昌青 审判员  朱公其 审判员  林 琳
书记员  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