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3民初298号
原告:**高,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王伟,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巢宁路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8002520。
法定代表人:陈世平,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皖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57043773Y。
法定代表人:陈洋,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高与被告**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高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员 孙 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胡佳佳